“个人信息泄露”

“个人隐私保护”

是这个飞快发展的互联网时代

我们要面临的问题

而在这起案件中

余先生的车况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平台是否侵害了其个人隐私权?

今天我们就来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车易美公司)开发、运营查博士APP,为不特定公众有偿提供二手车历史车况信息查询、车辆检测、汽车保修、二手车估价等服务。

余某诉称,2020年12月,其在与车辆意向购买人磋商过程中,得知对方用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所载的车架号,在查博士APP上付费查询了车辆的历史车况信息,并获得了详细记录车辆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等信息的《历史车况报告》。

余某认为《历史车况报告》综合反映了其本人驾驶特征、维保行踪、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等,可间接识别余某身份,属于余某的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酷车易美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有偿向他人提供上述信息,侵犯其个人信息及隐私。

余某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酷车易美公司

立即删除查博士APP中的车况信息

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酷车易美公司辩称不同意余某的诉讼请求,认为:

1.案涉车况报告信息未披露车主身份、联系方式、证件号码等个人数据字段,亦未披露维修地点、具体进离店时间等可以反映自然人活动轨迹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

2.案涉信息不具备私密性,其形成的过程具有公开性,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

3.公开汽车维修保养信息是二手车卖方的法定义务,将汽车维修保养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争议焦点 

1.酷车易美公司提供历史车况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余某的个人信息权益?

2.酷车易美公司提供历史车况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余某的隐私权?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1.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是否为个人信息,关键在于该信息能否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

从信息内容看

案涉历史车况信息的内容未出现身份信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能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其中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也未显示车辆维修保养机构的位置信息和维修保养的具体年月日,不能以此识别出自然人的行踪轨迹。

从信息特征看

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仅能反映所查车辆的使用情况,其内容既不涉及具体个人,也不用于评价具体个人的行为或状态,无法关联到车辆所有人等特定自然人。

从信息来源看

根据日常车辆使用经验,产生车况信息的主体除车主外,亦可能为亲友、维修人员、保险人员等,无法通过车况信息精准识别到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否为余某本人。

从信息重新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成本看

将车况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所需的技术门槛、经济成本、耗费时间等都较高。同时,各数据提供方将其所持有的数据采用脱敏化技术传输给酷车易美公司汇集整理并出具相关报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般公众将车况信息与第三方信息结合重新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

综上,案涉车况信息无法被认定为个人信息。

2.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是否为隐私,关键在于判定该信息的公开是否会对余某的私人生活带来不当干扰以及该信息是否具有私密性。

01

如前所述,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故亦不会对余某的日常生活安宁、住宅安宁、通信安宁带来不当干扰。

02

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中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等信息产生于公开汽修经营场所,并非处于隐秘状态。虽然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事件也可以成为隐私权客体,但凡是自己不希望被他人知晓的信息都界定为隐私,将会给社会正常交往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03

在车辆交易场景下,直接将历史车况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有可能增加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和交易安全隐患。

关于余某要求立即删除案涉历史车况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案涉历史车况信息并非余某的个人信息,亦非其个人隐私。余某亦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主张的3000元损失已实际发生。故本院依法驳回余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 段莉琼

一、 个人信息的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采用“概括式+列举式”立法模式,为个人信息的界定提供了一定的解释空间,赋予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动态性和灵活性。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关键在于信息是否具备可识别性,是否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单独识别可从信息内容、来源、特征等方面进行认定,如信息产生和形成的主体是否仅指向个人、信息是否可以用于评价具体个人。间接识别则需考虑识别成本,并以普通多数人能采取的、合法且通常的方法为限。

本案中,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未出现能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仅能反映所查车辆的日常损耗程度、未来使用寿命等情况。另外,车架号显示在汽车车身外观,车架号仅为识别特定车辆的编码,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一般公众尚无公开、合法渠道获得与车架号结合能识别个人身份的相关信息。就本案查明事实,数据使用过程中采用数据脱敏化传输,数据提供方的主体与协议细节均为商业秘密,且不对外披露,降低了一般公众将车况信息与其他第三方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因此,案涉车况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进行关联识别难度较大,无法认定为个人信息。

二、 隐私的判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空间、活动与信息能否界定为隐私,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以下要件:一是主观上不愿为他人知晓,二是客观上具有私密性。

主观层面的“不愿为他人知晓”是指当事人有内容不为他人所知的主观意愿,对内容受保护已经形成了预期,并且这种主观心态或期待应是合理的,符合社会一般观念,能得到社会普遍接受或认可。

客观层面的“私密性”是指存在空间、活动与信息处于隐秘状态的客观事实,此种隐秘状态还应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不给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可容忍的减损。

首先,案涉历史车况信息并非产生于纯粹的私人活动,从客观事实上看也未处于隐秘状态。其中,车架号是可以通过车身观察直接获取的,并非处于隐秘状态。

其次,根据商务部2017年修订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卖方有披露汽车维修保养信息的义务。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历史车况信息是与买卖合同标的相关的重要事项,是买方做出是否购车决定及影响车辆交易价值的重要依据。将上述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可能增加二手车交易的“柠檬市场”效应,影响机动车运行安全、公众的人身安全和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亦不属于隐私。

三、 妥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动间的关系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同时提出“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平衡好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提到要“统筹数据开发利用、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为司法实践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供了重要指引。

数字时代离不开大量的数据利用和流动,若无限扩张个人信息、隐私的范围,会阻碍数据流通、共享,不利于网络信息科技发展;若任由数据无序使用,将会严重损害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与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的法治导向背道而驰。因此,司法实践要把握好数据合理使用边界,个人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个人自治与公共安全等多重价值间平衡协调。

目前,公开汽车维修保养信息是全球监管惯例,从国家宏观政策来看,我国对此亦持鼓励态度。在二手车交易场景下,本案认定历史车况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或隐私。但在万物互联互通的网络时代,对关乎原始个人数据性质的界定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潜在的识别风险也更加不可控。因此,司法裁判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个案,将动态兼顾多方利益的裁判理念贯穿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数据有序流动,服务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

专家点评  

韩旭至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研究员

本案对二手车交易行业依法合规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判决从二手车交易场景明确了车况数据既不是个人信息,也不是隐私。判决结果鼓励了数据服务企业提供保险、维修、保养等历史车况信息的查询服务,有利于促进相关从业者积极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合法高效的二手车流通信息工作机制。

赵精武

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取消对二手车交易不合理限制。本案判决是司法裁判有力响应国家号召的典范,有助于畅通二手车流通,鼓励二手车车况数据的开放使用,满足二手车市场的实践需求,为数据作为市场要素创造更多商业价值,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